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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婚内签订循环借款书,离婚后仍然要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12 19:12: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55 ℃

一对夫妻在离婚前,妻子为了丈夫能够成功地向银行借到款而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但由于该借款为循环借款,男方在离婚后又向银行借了钱,那么女方对于前夫在离婚后所借的款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性指出,由于是循环借款,因此男方在离婚后所借的款项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女方也因此应当承担偿还的责任。

2015年11月,黎某向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刘某当时作为黎某的配偶,于同日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如借款申请成功,刘某愿意承担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日后,黎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合同签订后,2015年11月黎某支用了100万元借款。2016年11月黎某归还了100万元借款后,又再次支用了100万元借款。黎某与刘某于2016年10月离婚。该笔借款到期后,黎某一直未还款,银行故将黎某、刘某诉至法院。刘某抗辩称,其在黎某申请借款时,出具了同意借款的法律文书,仅对黎某单独的一笔100万的借款知情并同意。至于《个人借款合同》自己并不知情更未签字,不对自己产生合同约束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对被告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被告刘某签订的家庭同意借款意见书所承诺的对象,是被告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即被告刘某应对《个人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在借贷期限内可以循环多次借用,虽2016年11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基于双方离婚前被告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某应当对离婚前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做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银行主张被告刘某应对被告黎某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刘某对前夫黎某在银行的借款本息12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虽然黎某是在和刘某离婚后又借了款,但是基于《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以及循环借款的特殊性,刘某对于前夫黎某所借的款项应当是具备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仍然需要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我们应当注意到:并非所有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所有的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标准为二:一是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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