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系再婚,女方带着和前夫所生的两个子女和现任丈夫一起生活,丈夫对于两个继子女也是视如己出,但是女方在结婚后却离家出走,多年没有回家,男方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且继子女仍然由男方继续抚养。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对于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姚某与杨某系夫妻,两人均系再婚。姚某再婚前无子女,与杨某再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双方与杨某所带前夫之女姚某1、杨某婚后所生的前夫之子姚某2及姚某父亲共同生活。随后,杨某离家出走,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姚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杨某继续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与姚某及孩子断绝联系。几年后,姚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杨某离婚。庭审中,姚某1、姚某2主动到庭,表示继父对他们很好,养育了他们很多年,其生母已离家出走五、六年,没管过他们,要求在父母离婚后继续与继父生活。姚某表示,同意继续尽力抚养两个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之母承认其女杨某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两个孩子虽不属于婚生子女,但一直随姚某生活,而杨某离家出走五、六年未尽抚养义务,现孩子请求继续与姚某生活,姚某亦同意继续尽抚养义务,故为孩子健康成长,应准许姚某抚养两个孩子。杨某不因此免除抚养义务,应支付相应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姚某和姚某1、姚某2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和教育关系,因此其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关系。在杨某和姚某离婚时,因为姚某抚养姚某1和姚某2的时间更长,两个子女也更愿意继续跟随姚某生活,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姚某在离婚后继续抚养姚某1 和姚某2 。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沪律网指出:只有形成了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关系,在此前提下,如果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应当按照亲生父母离婚后亲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