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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和儿子同住前妻的房子,被法院要求腾退
发布时间:2022-04-24 19:24: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84 ℃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复婚,几年后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明确规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是因为男方需要抚养儿子,而且无处居住,因此男方和儿子便一直居住在前妻家中,女方多次劝男方搬走未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腾退房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由于本案中存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男方占有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女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男方应当及时地搬离。

原告徐某诉称:其和被告张某在离婚时,明确涉诉房屋的权属归徐某所有,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现被告仍居住该房屋内,自己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拒不返还。故要求其腾退房屋,将涉诉房屋返还。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子随其一同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应为本案主体。本案因缺少诉讼主体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自己和儿子无其他住处,考虑到孩子成长和未来上学等情况,不同意搬出诉争房屋。自己希望以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徐某,现诉争房屋由被告张某占有,除诉争房屋外,原告现无其他房屋。原告称被告在其他村有房屋。被告称已经卖与他人,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称自己从事出租车运营,但没有相应运营资质,每月收入仅能维持生计,原告则称被告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原告表示不同意以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不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因此判决被告腾退涉诉房屋。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徐某和张某在第二次离婚时明确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徐某所有,张某占有徐某房屋的理由也无法通过举证证明是正当的理由,因此张某应当尽快的搬离房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指出用房屋价款来折抵原告需要支付的抚养费,而抚养费是用于两人儿子的成长和生活所需,在原告不同意折抵的情况下,被告的该答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利于保护儿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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