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行为,妻子多次报警以及向妇联求助无果之后,妻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且基于女方的申请,向男方实施了禁止令。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是对被家暴方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严重破坏。
梅某与丈夫叶某均系再婚。婚后,两人与叶某的儿子(前妻所生)共同生活。两人生育一女儿。后来,梅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后经常无故被叶某殴打,现两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叶某负担。庭审中,梅某补充道,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分居后,其居住在自己婚前住所内。同年12月,被告通过儿子叫其商谈离婚之事。考虑到被告可能会殴打自己,其到被告邻居家中与被告商谈,但还是遭到被告殴打。随后,被告到其住处再次殴打她。叶某长期对梅某实施家庭暴力,最早一次是在梅某怀孕三个月时,最严重一次是在其女儿10个月时,叶某曾将其打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和拒不到庭的行为,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婚生女儿尚未成年,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酌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8万元。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8万元的判决。判决后,梅某担心判决结果会刺激到叶某,害怕其采取暴力。为了防止叶某再次对其实施暴力,遂向法院提出对叶某作出禁止令。法院审查后认为,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次日作出禁止叶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梅某,且禁止进入梅某住所的裁定。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当地街道、妇联、派出所等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拿到裁定书后,梅某才安心下来。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梅某以叶某在婚内对自己实施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因此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离婚后,梅某担心叶某会因此对自己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从而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也是合情合理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夫妻在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如果经过多次劝说和调解都没有效果的,并且受家暴的夫妻一方对此无法继续忍受的,认为夫妻感情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破坏的,那么当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是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