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内出轨,但是没有和第三人同居,那么妻子在离婚时能否诉请赔偿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指出,没有和第三人同居,确实不属于无过错方能够诉请赔偿的情形,但是法院为了弘扬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往往会依据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来要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韩某与林某本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因韩某有外遇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后一直分居生活至,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跟随韩某生活。后韩某起诉要求离婚。林某辩称双方原本感情良好,后因韩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林某提供了韩某承认出轨,保证不再犯的保证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笔金额为520、1000元等给第三方女子的共计1万余元的转账记录、与第三方女子的开房记录及双方亲昵照片聊天记录等,并以韩某婚内出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为由要求韩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韩某与林某在婚后因韩某外遇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林某也同意与韩某离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韩某要求与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韩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有“出轨”行为,但无证据证实韩某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认定韩某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行为,对林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林某认为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证据确凿,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林某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林某称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在一审中提交了保证书、照片、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韩某在一、二审中对“出轨”事实和林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反证,故一审认定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无不当。韩某的行为过错明显,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审对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和婚姻家庭观的弘扬,法院对林某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韩某在婚内出轨,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其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因此林某的赔偿请求权不能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而只能依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由于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但是没有和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那么无过错方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过,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也可以成为无过错的另一方诉请损害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