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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欠下大笔债务,妻子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10 20:10: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5 ℃

丈夫欠下大笔债务后失踪,妻子被债权人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须承担偿还的责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随着《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正是对这一司法解释条文的总结。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谭某2017年陆续向其借款35万元,并刷卡消费3万元,多次催收后均未归还,遂向法院起诉被告谭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8万元及其利息。庭审应诉的只有妻子李某一人,在答辩时不断地诉说着生活的辛酸与苦累。原来夫妻两人在2013年就已离婚,后回心转意于2018年复婚生子。因谭某挥霍无度,欠下一身债务,已被数人诉至法院,现独自逃离杳无音讯,法院一张传票送达时才明白自己的丈夫已经是法院的“常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谭某在原告刘某处陆续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至今未归还分文,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另3万元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又因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登记之后、复婚登记之前,属于被告谭某个人债务,被告李某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虽然谭某和李某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但是刘某所诉称的债务系谭某和李某在登记复婚之前,而且谭某所借的债务也没有用于其和李某之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从时间和债务的用途来看,涉案债务属于谭某的个人债务,李某不负有偿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并不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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