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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对孩子家暴,妻子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2-04-13 20:13: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64 ℃

因为儿子不太听话,性格比较急的丈夫经常殴打儿子,而且每次都把儿子打得鼻青脸肿,妻子多次劝说无果后想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丈夫对儿子的家庭暴力行为,也会影响夫妻感情,在无法解决矛盾的情况下,妻子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的。

孙某和丈夫钱某已经结婚九年了,孩子也已经8岁。因为是男孩儿比较淘气,孩子从小没少挨打。但是丈夫钱某不同于其他的家长,每次动手打孩子,都会给孩子打的鼻青脸肿,脾气上来了,手边有什么就用什么。他脾气暴躁,但从不对孙某动手。孙某因为钱某对孩子的暴力行为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还表示就算孙某起诉到法院,如果他不同意离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虽然钱某没有对孙某实施家暴行为,但是对两人的儿子经常实施暴力行为,因此也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归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如果孙某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不成的,那么法院也是可以判决准予孙某和钱某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无论是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都将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而且“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对夫妻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而且也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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