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