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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不得违背婚姻自由
发布时间:2017-08-14 03: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0 ℃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结婚协议、财产协议、协议可以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设定一定的附属条件,但是所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财产协议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这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财产协议中以离婚为条件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

【案例】

小丽和小刚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小丽提出,双方签一份“婚姻协议”,目的是用经济利益约束双方。婚姻协议约定“双方厮守一生,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该方放弃一切财产”。

婚后,二人产生诸多矛盾,感情逐渐淡漠。小刚提出离婚。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小丽在答辩状中提出,按照婚前约定,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应全部归她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婚姻协议”对财产约定违背中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未支持小丽取得全部财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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