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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领证,男子得知孩子非亲生后索赔精神损失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2-05-17 22:17: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6 ℃

办了婚礼还没领结婚证,女方却出轨并生下了一个孩子。女方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在男方得知孩子不是自己的真相后,便起诉要求女方支付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以及返还自己先前抚养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一方面支持女方向男方返还部分抚养费,另一方面驳回了男方主张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6年的上半年,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相恋。不久后,李某告诉张某自己怀孕了,但因为二人年龄未到,无法领取结婚证。于是双方遂决定先举行婚礼,之后再补证。结婚仪式办完后,两人搬到一起共同生活。然而,还没有等到补结婚证,李某就向张某提出了分手。并在2018年6月,带着女儿糖糖(化名)搬离张某家,不再和他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她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抚养费。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张某却被告知自己并非糖糖的亲生父亲。”虽然依据法院判决,自己不用再负担抚养费,但张某心里憋了一口气,他想让李某把自己之前花在这个“别人的孩子”身上的钱还给自己,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是,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张某抚养费、医疗费等2万元(抚养费19560元、医疗费44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至于两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经鉴定排除张某为其生物学父亲,故张某无抚养孩子的义务,不应负担抚养费。至于,张某基于对糖糖系其亲子的错误认识,而付出的金钱(包括抚养费和医疗费),李某应适当返还。法院酌定李某向张某返还抚养费10200元。最后,对于张某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同居双方并不负有法律上忠实的义务,尤其是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前。故李某无需赔偿。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确实对张某因错误认知而付出的经济开销,予以适当返还。但因张某仅提供了医疗费票据440元,不能完全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一审法院考虑到二人生活实际,并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酌定返还金额得当,法院予以采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虽然张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张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问题1: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办理了婚礼却没有领证,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道: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国婚姻是登记制,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是法律上的婚姻,男女双方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只办理了婚礼,却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因此两人未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问题2:李某为何要返还张某部分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张某在李某生下孩子之后,将其作为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但是女儿并非张某亲生,张某对孩子不负有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此先前抚养所花费的支出,也应当由李某返还给张某,法院结合两人的实际生活以及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酌定需要返还的抚养费数额。

问题3:为何张某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双方中由于一方出轨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是可以向过错的一方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但是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两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便李某在同居期间与他人生下子女,张某也无权要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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