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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与 “手足”陷遗产纠纷,墓碑上一行字揭开身世疑云
发布时间:2022-05-21 22:21: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21 ℃

本是同母异父的手足,却因为一套即将拆迁的房屋而突然翻脸不认亲。已经九十岁高龄的张老太因此和三个弟弟妹妹对簿公堂,经过法院审理,肯定张老太继承人的身份,而这套继父和生母留下的房子,张老太也能获得份额。

2016年,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陈家三姐弟的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三姐弟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套房屋的产权由三人共同继承,产权均分。这本是一起明晰的继承纠纷案,但在2019年,张老太的出现让这套房产的产权问题再次打上了一个问号。张老太自述,她7岁时生父已过世,母亲改嫁了陈老先生,并把她带到了陈家抚养。再婚后母亲先后生下了陈家四姐弟,分别是陈大姐、陈二哥、陈三弟和陈小弟。其中陈三弟于早年因病过世,并未结婚生子。张老太表示这套房子是其继父和我母亲的共同财产,原本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母亲过世以后改到了继父名下。其也是父母的女儿,也应当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然而陈家三姐弟却不认张老太,表示其只是父母认的干女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1949年之前档案制度尚不完备,导致张老太的出生证明、张老太生父母的人事档案均缺失,如何认定她与母亲的母女关系、和陈老先生继父女关系是本案审理难点之一。一方面,从现有档案材料来看,陈家三姐弟、张老太与其丈夫的相关户籍、人事档案材料中所记载的血亲关系可相互印证。另一方面,从墓碑刻字来看,老夫妻和陈三弟的墓碑上均将张老太并列刻为“女”、“姐”。立碑刻字是家族成员亲属关系的重要体现,一般非血亲或者姻亲者不刻于墓碑之上,足以证明张老太在家中身份与陈家姐弟相同。故相关证据能证明张老太为母亲生女、陈老先生继女。在张老太母亲再婚时,张老太仅7岁。在其尚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随母亲一同到陈家生活符合常理。由于当时母亲没有工作,陈老先生为陈家主要经济来源,故也是张老太生活学习的主要经济来源。证人证言和张老太的学籍变动情况也可以印证她年幼时在陈家生活。并且,从各类书信材料中可以看出张老太与陈家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长久以来生活融洽。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本案中,陈老先生夫妇过世时均未留下遗嘱,因此张老太、陈家三姐弟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确认遗产份额时,基于陈家三姐弟与陈老先生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可酌情对三人予以适当多分。因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2016年民事调解书,涉案房屋由张老太一方、陈家三姐弟一方按份共有。判定张老太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他三家每家分别享有十五分之四的产权份额。一审宣判后,陈家姐弟一方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1:张老太为何是法定继承人?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通过墓碑上的刻字、户籍和人事档案等证据看,可以证明张老太系陈老先生的继女,而且张老太在和母亲一起与陈老先生生活的过程中,已然和陈老先生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张老太是继父陈老先生和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2:本案中张老太为何最后获得遗产份额少于其他弟弟妹妹?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回应:《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陈家三姐弟与陈老先生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相比之下张老太和陈老先生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因此在分割陈老先生名下的房屋时,应当考虑到这个因素,适当的减少给张老太的遗产份额。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到:本案是以再审的形式改判了原有的调解书,在原先调解过程中,几个继承人并没有说明张老太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在故意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这类行为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有损司法的权威,理应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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