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车爱好者,在某车行花了将近20万买了一两二手摩托车,车行保证这辆车不是事故车,但是经过买家查询,这辆车是事故车,因为买家将车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车行却表示自己对这辆车是事故车也不知情,同意退钱,但不同意承担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买家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请。
2020年夏天,张某在朋友圈内看到小骏车行在售的一辆二手摩托车,心生喜爱,就去店里查看,看好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保证此车来源正当,所出示及提供的与摩托车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无偷、抢及经济纠纷与违章事故等,保证此车为合法来源。十天后,张某发现摩托车质量有问题,怀疑车辆出过事故,在微信上询问小骏车行的员工,其称没有出过事故。之后张某查询到2019年初该车辆在金华地区发生过交通事故,更换配件达55处。张某与小骏车行交涉未果,诉至法院。张某诉称自己基于小骏车行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涉案车辆,小骏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退一赔三。诉请要求解除合同,退赔车款18.5万元,三倍赔偿损失55.5万元,支付公证费3120元。原告张某诉称:小骏车行作为摩托车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应向消费者作相应的说明。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过长时间的大量维修,小骏车行对此应向消费者作出重要提示,但小骏车行故意隐瞒车辆重要情况,还向张某作出车辆无事故的书面承诺,且在张某询问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时予以否认,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小骏车行辩称:同意解除合同、退赔车款18.5万元,但不同意退一赔三。车辆是小骏车行以正常的价格从金华某车行收购的,收购时对车况进行过检查,车辆可以正常行驶,但并未查出险记录,出险记录也不是必要环节,小骏车行对车辆发生过事故是不知情的,是张某告知后查验才得知此事,故小骏车行不存在欺骗的故意,不同意赔偿三倍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骏车行作为专业的二手机动车经营企业,在出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出售前对车辆有无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虽然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但依法享有知情权。出于保障安全驾驶的需要,对于车辆的修理、事故、保险等真实情况,销售者不应存在隐瞒和欺骗,否则将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小骏车行称未查过车辆的出险记录,仅仅是员工试驾后,就根据自身经验作出非事故车的判断,并在合同中承诺无违章事故,属于应当知悉而不作为,不论其主观状况如何,亦不论金华某车行有无主动告知,小骏车行客观上均应知情。小骏车行作为销售者,理应将车辆为事故车的事实告知张某,现小骏车行故意隐瞒该节事实,并作出车辆无保险事故的承诺,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公证费系张某为维护权利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小骏车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小骏车行签订的二手摩托车买卖合同;小骏车行退还张某购车款18.5万元,张某应将摩托车返还小骏车行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小骏车行赔偿张某55.5万元。
问题1:张某主张的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退一赔三”中的“退一”是指返还购买商品的款项,而“赔三”则是经营者构成欺诈时所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2:本案中小骏车为何构成欺诈?
上海律师解释道:小骏车辩称其对涉案车为事故车并不知情,但是从常理视之,其从其他车行买入涉案车时,理应对该涉案车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而且其已经对买家张某作出车辆无保险事故的承诺,那么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其辩称的理由不足以反驳其对张某隐瞒涉案车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小军骏车构成欺诈,需要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3:本案带给我们消费者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可以在商家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给予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些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都旨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当我们购买商品发现问题后,要敢于行使法律给予我们的权利,让不良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