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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与第三者及其女儿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5-07 22:07: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46 ℃

前有丈夫出轨并购房给第三者所生的孩子后发生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有妻子起诉丈夫和第三者返还赠与房屋的赠与款,现又第三者再生一女后向丈夫索要百万抚养费。这一起丈夫与妻子和第三者互相起诉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破引热议。

谢某与郑某结婚三十余载。但是谢某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万某全额买下一套房产后,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至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2021年3月,郑某向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郑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2021年6月的时候,万某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问题一:本案中法院为何支持郑某,认定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的赠与合同无效?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谢某在和郑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万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婚姻法律和公序良俗,并且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万某及其女儿,在妻子郑某不认可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系无效,因此赠与合同无效,相关款项应当返还。

问题二:谢某是否需要支付和万某所生女儿的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若万某的小女儿确实为谢某所生,那么其系谢某和万某的非婚生子女,谢某对该小女儿需要尽到抚养义务,万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女儿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定。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谢某的行为?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一直承认一夫一妻制,谢某在和郑某的婚内出轨万某,甚至还生育子女,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若谢某和郑某最后选择离婚,那么谢某的行为可以作为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而且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谢某应当对郑某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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