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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五天出家为尼,十年后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2-05-11 22:11: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37 ℃

在结婚五天后,妻子发现丈夫一改婚前的形象,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丈夫还对自己拳打脚踢,因此妻子选择了出家。十年后,妻子回来,准备和丈夫离婚,丈夫一开始并不同意,但经过法院和法官的调解,两人最终还是离了婚。

陈某为彻底皈依佛门,起诉解除与其丈夫张某的婚姻关系。2011年6月,32岁的陈某与认识六年的张某结婚,婚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与张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径庭,双方常日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在争吵时对陈某拳脚相加。结婚后第五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并在外县的一家寺庙出家为尼。2021年11月的一天,陈某从他乡归来,向当地律师咨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之前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承办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张某并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张某收到离婚材料后十分震惊,向法官表示自己拒绝离婚。开庭当日,办案团队一早前往巡回审判地点,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在此前的调解基础上,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再次进行“背对背”调解。经法官开导,张某最终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

问题1:客观来看,本案中陈某和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陈某和张某结婚后就只共同生活了五天,两人就开始分居,两人的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又因长期的分居导致两人的感情微乎甚微,因此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问题2:陈某向张某支付的2000元补偿金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上海婚姻律师回答到:在法律上,离婚时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的情况规定在《民法典》第1088条,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过在本案中难以看出张某存在该条规定中的情况,因此陈某向张某的补偿在事实上属于让张某同意离婚所付出的一定代价。

问题3:本案中张某是否存在过错?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律上婚姻中的过错包括《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婚;

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有网友针对本案提出张某对陈某拳脚相加构成家暴,属于过错。如果陈某对此提出主张的,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由于年代已远,再要取证并不容易。而本案中陈某并没有对此提出主张,只是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经过调解,两人离婚,结束这段婚姻,对于已经出家的陈某而言,也可以说是好的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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