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结婚两个月后,丈夫就因病去世,而丈夫在生前做生意的时候,欠下了23万元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应当由妻子来还,还是由丈夫的父母来还呢?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结合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债务的偿还,是与继承以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相关的。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批发店和方某之间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如何认定方某所欠的债务?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到:《民法典》第469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从批发店和方某的交易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从证据上看,方某生前在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因此足以证明方某尚欠付23万元的货款。
问题2:本案中的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基于《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方某的继承人为其父母以及妻子曾某。通过公证处的公证,我们可以看到方某父亲和曾某继承了方某的遗产,方某母亲放弃了继承,因此方某父亲和曾某需要对涉案的债务,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而方某母亲无需偿还债务。
问题3:本案中债权人提出的4万元属于方某和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四万元债务虽然是发生在方某和曾某结婚后,但是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以及事后的追认,而且方某与曾某的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债权人提出的该债务,不足以被认定为是方某为了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故该债务不属于方某和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