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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赏主播40万元,丈夫状告妻子和主播
发布时间:2022-05-19 22:19: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73 ℃

一女子瞒着丈夫多次打赏主播,家里的40余万元积蓄被挥霍一空。丈夫发现此事后,一怒之下将妻子和主播,以及第三人微播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主播和微博公司返还一半的打赏款给原告。

经法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莫某系夫妻。2020年1月开始,被告莫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签订了《用户注册协议》、《充值服务协议》,成为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并在该平台充值大量现金。7个月内,被告莫某将购买的408.5442个虚拟币(折合人民币为40.85442万元),通过虚拟礼物的形式,多次在该短视频主播即被告丁某某直播间内进行赠与。打赏赠与款由第三人微播公司平台与被告丁某某按50%的比例分配,分别获取收益为20.4272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莫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签订有《用户注册协议》,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根据该协议,被告莫某的合同义务只是承担流量费、上网费,莫某的打赏行为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义务,是莫某的自愿行为,属单务行为。因此,案涉的打赏行为是莫某对主播的赠与行为,不是履行网络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案涉打赏费用达40万余元,是被告莫某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行为,是用原告和被告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打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知道莫某的打赏行为。被告莫某在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因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莫某擅自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莫某就原告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某、第三人微播公司对打赏款的一半予以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一:本案中的打赏为何是属于赠与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莫某与微播公司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莫某是否打赏不是合同中的义务,而是其自愿行为。莫某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是属于赠与行为,主播和微博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问题二:本案中打赏的40万元是否在原告和被告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莫某打赏的40万元系其与原告在婚后的存款,属于婚后产生的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三:本案中被告主播和第三人微博公司为什么需要返还一半的打赏款给原告?

上海离婚律师解释道: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被告莫某打赏的行为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属于其个人行为,在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被告莫某将其中一半属于原告的打赏款打赏,获得打赏款的被告主播和第三人微博公司需要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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