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员工拒绝公司对加班的安排,于是公司解除了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便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了解到,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20余万元。
韩某于2004年9月入职苏州某电子公司,担任模具科钳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该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权益,韩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该公司称,韩某在工作期间有持续6个多月不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务,同时也拖累了公司的其他员工,故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韩某并不认同公司的说法,称自己每个月都会加班,不过加班的时间不固定,但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具体加班时数,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法院审理查明,韩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平均每个月工资6240元,其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加班工资等构成。根据韩某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看,确实载明有加班费的金额。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该公司赔偿韩某2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公司上诉。
问题1:为何公司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正当?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加班的事宜,因为韩某并没有义务完全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而公司在韩某拒绝服从加班安排后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理由不在法律规定之列,是不正当的。
问题2:本案中公司需要支付20余万元的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应到:《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韩某主张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赔偿金的法定标准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韩某的工资组成和工作年限,最终判决公司赔偿20余万元。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加班的问题一直以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如果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写明了加班的事宜,劳动者拒绝服从加班安排的,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章制度中写明加班事宜,或者虽然写明了加班事宜,但超出载明的加班时间,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相关的加班安排,此时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