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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事宜,子女能起诉要求父或母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2-06-12 14:12: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64 ℃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乙方,要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分析,一般认为,此种情形下,子女仍可以在必要时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还是需要结合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来认定。

陈某甲向法院起诉称:其父母分别为陈某乙与张某某,二人于2018年2月11日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约定陈某甲归父亲陈某乙抚养,张某某有随时探视权。其后,陈某甲一直跟随父亲陈某乙生活,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2020年5月,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其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54000元,并自起诉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陈某乙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两万元人民币,连续支付20年”,该约定数额中已经扣除陈某乙的抚养费,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约定张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后陈某乙与张某某又签署协议,将离婚协议中每年支付补偿2万元、连续支付20年的约定变更为总共支付补偿费30万元。张某某主动放弃的10万元部分,是另行给陈某甲预留的抚养费。张某某连续两次主动减少自己的补偿费并用于陈某乙对陈某甲的抚养,故无需再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乙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9日生育一子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安排:儿子陈某甲归男方抚养,女方有随时探视权”。陈某乙与张某某均已各自再婚,张某某再婚后于2019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由于张某某陈述的意见更符合常理常情、可信度较高,结合举证责任及双方的举证情况分析,法院对张某某的意见应予采信,应当认定其与陈某乙在协议离婚时,已整体上考虑并约定由陈某乙自行负担陈某甲的抚养费。鉴于陈某甲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有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故陈某甲要求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的相关内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84 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离婚后,即便是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抚养费的内容,应当看是基于何种原因,是离婚协议遗漏了抚养费的问题,还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暂时不处理,还是直接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自行负担。

问题2:在本案中,陈某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张某某辩称对陈某甲的抚养费已经从陈某乙支付的补偿金中扣除,被法院支持,陈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既然陈某乙和张某某事实上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问题作了协商约定,那么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故不再支付陈某甲再单独要求张某某支付其相应的抚养费。

问题3:那陈某甲是否就不再能向张某某主张支付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在本案中,陈某甲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法律仍赋予其在必要时向张某某主张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抚养费,而所谓的“必要时”一般是指遭受重大变故导致陈某乙在客观上难以单独继续抚养陈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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