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女友同居三年,在这三年的同居时间中,男子先后向女友转账了40万元,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返还这些转账的款系,在两人协商无果之后,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认定女方需要返还男方20余万元的款项。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和女友2017年恋爱同居,其间张某多次向女友转账,到2019年底累计转账405271元。两人分手后,张某将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法院一审认为,其中以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此类转账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女友返还张某204800元。张某女友不服,认为返还款项中的133000元属共同投资,应予扣除。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女友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返还204800元的判决。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以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赠与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这些款项的赠与已经完成了转移,而且也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因此在张某和女友分手后,张某无权要求女友返还这些款项。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女友还是需要返还张某20余万元?
律师解释到:依据判决结果,从这20余万元的构成来看,系张某支付给女友用于房产的过户和偿还贷款,如今随着两人感情的破裂,该笔款项的使用目的就无法实现,张某的前女友占有该部分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张某的前女友应当返还该部分款项给张某。
问题3:本案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争议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过婚姻,也没有生育子女,因为其同居为一般的同居,对于财产的分割只需要遵照一般的财产赠与等规则。但基于《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下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因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后的同居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则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的内容具体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