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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制止醉酒丈夫家暴女同事致其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2-06-16 14:16: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04 ℃

面对女同事的丈夫醉酒冲进办公室,并且在办公室殴打女同事,男子立刻前往制止,但是在制止的过程中,男子用保温壶打了醉酒男的头部,却不想在送往医院后,醉酒男子死亡。据上海刑事律师了解,最终,检察院认定该男子构成正当防卫,故不起诉该男子。

2020年8月27日下午,邱某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刘某,杨某遂前往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的脸部咬住,杨某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随后杨某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某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已经死亡。2020年10月23日,经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邱某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检方认为,本案中邱某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某不认识邱某,不能预见到邱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某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卫,杨某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问题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依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面临的是客观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过程中;3、正当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思;4、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本人进行的防卫;5、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的限度。

问题二:本案中的杨某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醉酒的邱某闯进办公室殴打妻子刘某,对刘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杨某在情况下为了制止邱某的暴力行为而制止邱某,其对邱某使用保温杯击打头部,虽造成邱某的死亡,但是邱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所患的疾病,杨某防卫的行为属于次要原因。在暴力行为下,杨某为了制止邱某,对邱某采取防卫行为,且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三: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提醒:正当防卫不仅仅可以是在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本人采取不法侵害的情形下,也可以是在不法侵害人针对他人采取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对于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首先应当认定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和防卫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考量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防卫行为和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最后,再以此认定防卫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若超过必要限度的,则按照相应的罪名在减轻或免除的基础上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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