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忠县从事土特产销售的王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因为在网上买了150份包括扣肉在内的土特产,被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不仅需要退还货款,而且还需要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那么这一 案件的背后,究竟是没有生产资质的不良商家,还是职业打假人在利用消费者的权益?下面上海律师让大家先了解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2021年7月,邵某在王某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实付4499.16元。货到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售卖的土特产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一审后,王某在其产品标识上进行了改进。因她觉得邵某此番明显有备而来,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怀疑其背后有利益驱使,是属于职业打假者,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问题1:邵某主张王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三无产品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经食用了该食品,只要了购买到了这类食品,都有权要求生产者返还货款,并要求支付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邵某主张的法律依据正是来源于此。
问题2:若邵某为职业打假人,其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律师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索赔的行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人在明知食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食品,仍然是可以主张赔偿的,这也正是我国立法对于食品和药品安全的重视,也旨在遏制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因此,即便邵某真的是职业打假人,其仍然可以王某出售的食品为三无产品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
问题3:本案背后有什么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上海律师提醒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和服务。随着职业打假人也应运而生,一方面有利于弥补行政机关对于打假力度的不足,但是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一旦成为单纯追求利益的牟利角色,并不利于市场的长久和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对于职业打假的行为,应当采用辩证的态度慎独视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其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