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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获得父亲的房产,继母要求确认居住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6-02 14:02: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56 ℃

儿子在父亲生前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父亲离世后儿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继母搬离房屋,但是继母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双方因此僵持不下而对簿公堂。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定了继母基于父亲的遗嘱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老李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了儿子小李。2004年买了一所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二段婚姻只维持了一年。柯某是老李的第三任妻子。2015年,老李立下遗嘱并办理公证。2017年老李将房子提前过户给了小李,但老两口仍然照常居住在内。然而,2021年1月老李一去世,小李就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更换了门锁,要求柯某限期搬离。柯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小李辩称:房子购买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擅自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是无效的;父亲于2017年就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说明已经不打算让柯某继续居住,原来的遗嘱不必再履行;自己现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柯某没有登记居住权就是没有设立,自己也不同意继续为柯某登记设立居住权。老李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二人离婚时已明确没有其他财产争议,自己和房子没有瓜葛。因此,离婚后老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房产。关于房产过户的具体情况,法庭也进行了核实,父子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小李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凭证。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上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之后老李并未撤销遗嘱,且主动向民警要求协调解决柯某居住问题,其未改变安置柯某居住的意思表示。小李在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应当尊重老李的意愿及柯某享有的居住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柯某的居住权,并要求小李配合柯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问题1:《民法典》规定下的居住权是什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71条又规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同样参照本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因此,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的规定,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能借以满足自身生活需要,但是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问题2:本案中柯某的居住权为何能被得以支持?

律师表示:老李在生前立下遗嘱,柯某可以在老李去世后继续居住在房屋内,而老李是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后去世的,故可以适用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而通过遗嘱获得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之日起即为设立。小李虽然和老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并且小李也没有实际支付相应的款项,老李实际上是将房屋赠与给了小李。但小李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在老李签订遗嘱之后,此时已经存在居住权,柯某依遗嘱的规定可以确认享有居住权。

问题3:老李的遗嘱为何是有效的?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小李以此提出质疑,认为老李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但是经老李的前妻确认,老李对涉案房屋享有全部的份额,老李有权就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设立相应的遗嘱,所以本案中关于居住权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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