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密室逃脱作为兴起的娱乐项目之一,一直备受年轻人的喜爱,但是密室逃脱过程中因为剧情需要,往往会带有一定的惊恐色彩,而有玩家就在玩密室逃脱的过程中受了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要求主办方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主办方需要承担七成的责任。
小勇(化名)在上海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的“摆渡人深度密室体验馆”体验“冤婚摆渡”游戏,在被被告工作人员扮演的鬼怪追击逃离过程中,因踏空从一米余高的台面摔下受伤。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地点灯光昏暗,无暗处可见的警示标识及高台防护措施。小勇所受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A公司在经营密室游戏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倒受伤,对其损失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则认为:密室游戏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在正式体验前,A公司已向小勇告知了风险,并且小勇在参与游戏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对于游戏的风险,小勇已经有了充足的心理预期。游戏过程中,为了确保安全,店方全程监控,提供了对讲机提醒其要注意安全。事发地点台面不高,小勇此前曾爬过该处台面楼梯,应当了解该处有台阶;为游戏效果,事发地点有些昏暗,但还是有光线的,不至于看不见台阶,小勇判断错误,主动往下跳导致意外摔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游戏的经营者及游戏场所的管理人,应保障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过程中的安全。涉案游戏为一款恐怖刺激的密室逃脱类游戏,被告应当预见到游戏参与者可能会因为环境原因及惊恐、紧张等情绪导致判断失误,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上应当设置充分的提醒标志和防护措施,以免对游戏参与者产生伤害。该游戏中玩家需要通过在高台搭放的楼梯下到地面,而游戏环境比较昏暗,容易导致视线不清,被告却未在高台、地面或者楼梯等周围环境上设置暗处显著可见的警示标识,以引导玩家正确的前进路线,也无其他任何防护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其应明知该游戏因设定需要而存在一定风险,在游戏昏暗的环境中更应谨慎小心,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故原告对其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问题1:主办方A公司所需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经营的秘密逃脱场所是属于经营场所,A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保障的义务,对于存在风险之处,要尽到及时地排查和提醒消费者注意。
问题2:本案中被告A公司为何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对原告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基于本案件中风险是否能被合理地遇见以及风险能否被事先规避的角度分析,A公司在其中的过错占到了70%,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70%的赔偿责任。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免责协议?
律师提醒:《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免责条款,主要是旨在让原告提前认知在游戏过程中的风险,但是对于游戏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并非一概免除被告的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完全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其不应免责条款而无需承担责任。当然,法院酌情认定原告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也是考虑到了原告风险自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