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孩子在一起玩耍的时候,其中年龄小一点的孩子只有2岁,因为不幸掉入水中而溺亡,孩子的父母便将一起玩耍的年龄大一点的3岁的孩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赔偿。但是法院审理后,认定溺亡孩子的玩伴不负有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审理了一起2岁孩子不幸溺亡,其父母状告3岁玩伴索赔的案件。2020年11月3日上午,3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一废弃池塘周边各自玩耍。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随即喊叫“小弟弟”并开始寻找。寻找未果后,小黄在当日10点多来到小张住处告知其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当日下午,民警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小张父母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128万。法院认定小黄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其监护人不担责。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以作防护,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小张父母2万元。
问题1:本案中村委会为何不需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的池塘是属于天然池塘,也是一个废弃池塘,并不属于“公共场所”,更不属于“经营场所”。因此村委会对该池塘并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况且村委会已经对此池塘做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在此前提下,村委会无需对小张的意外承担责任。
问题2:如何看待这起意外事件中小张的父母?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小张作为只有2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小张的父母应当对居住房屋周围的环境及其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了解,应当对小张进行监护和教育,使其避免陷入危险的困境。而小张在废弃池塘边玩耍时,小张父母并没有尽到监护的作用,因此其本身对孩子的意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问题3:小黄及其父母在本案中为何不用承担责任?
律师回应道:小黄虽然年龄大于小张,但是其仍然只有3岁,是未成年人,其在发现小张失踪后,就立即告知小张父母,并且回家和自己的母亲再次去寻找,这已经是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与行为能力等方面相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意外溺亡不负有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小黄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