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扫码点单正逐步取代着传统的纸质菜单点单,但是在扫码点餐的时候,往往需要获取消费者的微信头像、昵称、手机号、生日以及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在四川德阳市的一家火锅店里,一名消费者在被告知必须扫码点单后,被获取了个人信息,其以侵权个人信息为由,将火锅店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火锅店停止侵权。
罗某到德阳市区某火锅店就餐,服务员告知必须关注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否则无法提供服务。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服务员拒绝。为使服务继续,服务员未经同意使用罗某手机关注了该店的微信公众号操作点餐。在进入“德阳×××火锅”微信公众号时,页面提示“德阳×××火锅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虽然有“拒绝”“允许”两个选项,但只能点击“允许”后才能点餐。罗某认为,该火锅店收集个人信息,此行为既不合法也不正当,更无必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故诉至德阳旌阳区法院,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而该火锅店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到火锅店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火锅店公众号强制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违反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法律规定,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因此,法院判决火锅店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获取的罗某的个人信息。
问题1: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因为本案中罗某的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信息,是属于能结合后识别出罗某其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因此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问题2:本案中火锅店为何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在罗某明确不想以扫码点餐的方式时,店家告知罗某没有纸质菜单,罗某因此只能以扫码方式进行点餐,而且被获取的信息与点餐之间不存在必要的关联性。火锅店获取罗某的个人信息并非是在罗某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因此构成侵犯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到:我们很多人都会遇到需要扫码点餐并且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但是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实际上可能是对我们个人信息的一种侵犯。本案的判决对于大数据时代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警示着各商家应当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不能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