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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费给小区买滑梯,女子路过摔伤将其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08 19:08: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61 ℃

小区的业主自费为小区购买了一套滑梯,用于小区的孩子们玩耍。但是,另一个业主在路过滑梯时,不小心踩到滑梯的脚垫而摔倒,摔成骨折。于是摔倒的业主将购买滑梯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购买滑梯的业主不负有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

业主自费给小区买滑梯,女子路过摔伤将其告上法院

某小区的张女士与物业联系,愿意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业主免费游玩。物业对张女士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会为该儿童滑梯腾好地方。张女士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滑梯区域的卫生及滑梯的归整等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刘女士仰面摔倒,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他们虽然同意放置滑梯,但应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张女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张女士购置游乐设施不存在过错,购置和放置游乐设施与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法院驳回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问题1:本案中张女士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于刘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张女士为小区购买了滑梯,对滑梯的日常管理是由物业来负责,张女士并不需要对滑梯的后续管理和维护承担责任。因此张女士对刘女士的摔倒并不负有过错,所以不需要对刘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

问题2: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负有安全维护的义务,因此当张女士购买了滑梯后,物业公司需要对该滑梯进行安全维护,需要设置相应的警示牌,以此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安全。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对刘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到:小区业主为小区提供公用的娱乐设施,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有其他业主因该设施受伤的情况下,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把责任都推卸给购买该设施的业主,不然颇有“农夫与蛇”的感觉。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娱乐设施和安全设施等,负有基本的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在没有尽此责任造成业主受伤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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