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但是父亲则认为孩子的母亲受教育程度低,母亲经常来探望儿子,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孩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母亲在探望孩子的时候必须先征得其同意,并且不能离开其视线范围,也不能将孩子带到前期组建的新家庭中。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孩子父亲这一诉讼请求。
姚某与朱某本是夫妻,于2007年12月结婚。次年5月,两人的儿子小彬(化名)出生。但是两人的婚姻在2013年7月就走到了尽头。在法院调解下,两人选择和平分手,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即两人自愿离婚;儿子小彬由姚某抚养,朱某支付每月抚育费2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岁。离婚后,朱某想念孩子,时不时前去看望。然而,去年7月姚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建的家庭等。法庭上,姚某表示,前妻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也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了不良的道德影响、心理伤害。而他的条件,则能够更好地给小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朱某则称,她和儿子的关系很好,也曾给儿子转过抚育费,并当庭举示了大量的转账记录,还有相应的照片。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姚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朱某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姚某诉称朱某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男子认为前妻文化程度低,诉请法院限制其探望权被驳回" width="720" height="494" />
问题1:探望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姚某与朱某离婚后,约定儿子由姚某,朱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子的母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父母享有对子女探望权的本质原因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随着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改变。
问题2:本案中姚某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姚某认为朱某文化水平低,经常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的成长,但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并不是由父母的文化水平来决定的。以文化水平低来限制不直接抚养儿子的朱某的探望权,并不是正当与合法的理由。而且限制母亲与儿子之间的见面与交流,这才会对儿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
问题3:本案对于探望权的争议,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认为: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影响是甚大的,尤其是尚需抚养与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立法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也可以尽可能地获得父母双方的关怀和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道路上,缺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是有不利影响的。因此,一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应当积极且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当然也要避免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应当积极地配合另一方行使正当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