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母亲年纪大,身体不好,和四个子女商量后决定入住敬老院,各方通过调解委员会达成了养老协议。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敬老院无法收母亲入住,只能将其送往养老院。但是养老院的费用更高,其他子女都以养老协议变更为由而不愿意支付多出的费用。小儿子只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要求其他子女共同分摊母亲的养老费用。
徐老太年过九旬,膝下育有四个子女,平时与小儿子王某住在一起,随着徐老太年纪增大,身体状况每日愈下,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小儿子难以照顾周全。为妥善解决母亲养老问题,徐老太一家来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主持下,四子女对赡养母亲一事作出安排:母亲徐老太自愿前往某敬老院居住,敬老院居住费用由子女四人均摊。然而,在为母亲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时,小儿子却被告知由于母亲年纪过大,又患眼疾,生活无法自理,敬老院无法收住,于是他只得将母亲送往护理条件更好、费用也更高的养老院。在与兄弟姐妹结算费用时,其余三人却以其擅自将母亲送往养老院,导致费用增加为由拒绝平摊。无奈之下,小儿子将三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平摊养老费用。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各方意定将母亲送入敬老院,但母亲确因客观情形无法入住,而非小儿子主观有意为之地变更协议、将母亲送去养老院系事出有因。且被告在原告将母亲送入养老院后几天便陆续知晓此事。截止原告起诉之时,被告对将母亲送入养老院之事并未提出异议。该协议系子女间关于赡养母亲之约定,涉及基本社会公德,其余三名子女不能以协议内容被变更而拒绝承担母亲的养老费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母亲的养老费用由四子女共同平摊。
问题1:《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是对应的,在子女未成年的时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年迈时,子女对于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问题2:本案中达成的养老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从法律上看,本案中的养老协议是以赡养母亲为内容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合法和有效的。但是回到本案中,无论该通过调解达成的养老协议是否有效,并且是否能继续履行,都不能免除子女对于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不能以养老协议被变更为由,或者在履行养老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为由,而拒不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就如同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即便没有达成赡养父母的协议,子女也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若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则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