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东一位父亲将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带孙费”。原来,孩子的父母在外工作,无暇照顾孩子,便交由孩子的爷爷照顾,孩子的父亲写下承诺书,承诺每个月会支付抚养费,却一直没有给。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孩子的爷爷索要“带孙费”的诉讼请求。
父亲老魏念及儿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就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儿子曾写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现在协议却成了“空头支票”。老魏碍于亲情,多次与儿子沟通此事,但儿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老魏一怒之下,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经调解,被告不同意支付,开庭时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魏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老魏“带孙费”两万余元。
问题1:老魏的儿子是否应当支付该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本案中,老魏的儿子和儿媳外出打工,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直接抚养孩子,但是其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代替履行抚养义务。并且,老魏的儿子还写下了协议,更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支付抚养费。
问题2:老魏是否有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老魏作为祖父,只有在孙子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无力抚养的前提下,才知道承担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孙子的父母仍然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老魏作为祖父,在此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问题3:本案带来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出:如今社会,随着人员流动性的逐渐加大,很多父母都会离家外出打工,留下未成年子女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起生活。但这不代表着孩子的父母就已经把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法定责任转移给了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孩子的父母仍然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定期回家看望孩子等方式,来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