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未登记结婚,只是办了婚礼,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后来两人因为矛盾而分手。在分手时,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抚养儿子,于是孩子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在一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在南京务工的张某与山东女孩王某恋爱,王某未婚先孕,2人匆匆办了婚礼一直未领证。儿子出生1月后,2人频繁爆发冲突遂分手。起初王某坚决不要儿子,张某便悉心照顾儿子。儿子1岁时,王某却诉至法院,争夺抚养权,且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法院查明,在王某明确拒绝抚养孩子后,张某将儿子接往南京和家人一起悉心照料。因此,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张某,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为止。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1: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抚养的问题如何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源于血缘关系,并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影响,因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与父母离婚后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样的。
问题2:如何看待张某和王某在分手时,王某拒绝抚养儿子,而由张某抚养?
上海婚姻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儿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当由王某直接抚养,但是王某在分手时明确表示拒绝抚养,张某则愿意抚养,因此儿子最终由张某抚养。不过同时,王某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问题3:王某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权,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王某在和张某分手时,拒绝抚养儿子,一年后却又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孩子已经和父亲形成了较稳定的家庭关系,此时再变更抚养权,很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张某并没有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儿子的情形,因此王某主张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