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因为癌症去世后,留下了一笔不菲的遗产。他的第二任妻子手持遗嘱,要分割这笔巨额遗产,而男子和前妻所生的子女不服,将继母告上了法院。继母拿出了一份遗嘱,法院在审理后不予认可这份遗嘱,相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张某和前妻生育张某1和张某2,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均由前妻抚养。后张某与现任妻子赵某结了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但在婚后的第三年,张某因患晚期癌症,经医治无效死亡。张某离世后,前妻找到赵某,要求由子女张某2、张某1和赵某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张某经商多年,在当地小有名气,积累下了一笔可观的财富:名下有千万级豪宅2套、百万级房产数套、豪车2辆、银行存款800余万元等。可赵某却拿出了一份打印遗嘱,上面写着,除了和前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的那些房产、现金由张某2、张某1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某继承。在遗产上还写着这样一段话: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订立该遗嘱时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及权益作出任何干涉” 。但前妻认为,遗嘱落款时间为张某死亡前几天,当时张某已神志不清,无法出具遗嘱。此外,前妻多次要求赵某出示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赵某均未出示。张某2和张某1便将继母赵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这份遗嘱的第一页到第三页都没有张某的签名,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员的签名。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的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这份遗嘱中的见证人之一是曾向张某与赵某借款的王某,王某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赵某有利害关系。最终,法院认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双方当事人已就遗产继承问题向法院提起了法定继承纠纷诉讼。
问题1:《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但是在形式上被严格限制,一方面至少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另一方面需要立遗嘱的本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遗嘱上都签名,并且写明年月日,签名和年月日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本案中的打印遗嘱就是在前面几页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2:本案中的王某为何不能作为张某立遗嘱时的见证人?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140 条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王某作为向张某与赵某借款的债务人,很明显和张某与赵某存在着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王某并不能作为张某立遗嘱的见证人。因此,法律要求打印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的要求,本案的遗嘱也没有达到。
问题3: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如何处理?
律师指出:先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某去世后留下的财产中若有属于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分出赵某的份额,属于张某的份额才是张某的遗产。再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第4项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由张某1、张某2和赵某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这也正是最后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定继承纠纷诉讼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