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辽宁的一桩离婚案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一案件中,妻子以三观不合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但是法院却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不存在家暴或出轨的情形,就不能离婚?
家住沈阳的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史某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与李某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且可以满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表示,自己是被迫分居,双方分居还不足一年。法院认定,李某、史某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均应珍视彼此间的夫妻感情,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爱戴,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和好的可能,考虑到家庭的因素,故而判决不予离婚。
问题2:为什么说存在家暴和出轨的情形,可以离婚?
律师表示到:家暴和出轨是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一方若存在家暴和出轨的情况,另一方只要能提供证明向法院证明,法院往往能在第一次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判决准予离婚。而且家暴和出轨属于法定的过错,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还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3: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近些年一些新闻的出现,让人们对于婚姻更觉恐惧,而这一案件的判决,又让大家意识到,离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民法典》的出来,在第1079条第3款规定了一个“应当判离”的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然这一情形也被限制在分居一年后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而在不存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的第一次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仍给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留下了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