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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认为继女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认定继女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2-09-07 12:07:2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26 ℃

父亲去世后,留下再婚妻子、继女和亲生儿子,亲生儿子认为只有自己和继母享有继承权,而继母认为自己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定继女和父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享有继承权。

2020年6月,苏州的张某在家中意外摔伤去世,因生前没有写遗嘱,他的亲生儿子、再婚配偶李某及继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亲生儿子认为,遗产只有自己和继母两人分割,而李某认为女儿和继父共同生活18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多年来张某和继女之间已经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女可以获得遗产的部分份额。最终判决3人对被继承人张某和李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张某的存款,除李某享有的50%,剩余50%按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亲生子认为继女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认定继女享有继承权

问题1: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只有在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所谓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一般是指,继子女在未成年的时候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问题2:本案中对于张某的存款,为何李某享有50%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张某的存款属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的处理,依据《民法典》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某存款中的50%应当先分出来给李某,这一部分属于李某的财产,而非张某的遗产。

问题3:如何看待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律师提醒道:这一问题背后的实质是因为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姻亲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互相不进行扶养,只是因为继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在此种情况下,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也互相不具有继承关系。另一种则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即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未成年的继子女,成年的继子女赡养继父母,此时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也互相存在着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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