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由于是闪婚,互相之间缺少感情,在结婚一年后就因闹矛盾而要离婚。男方则以女方骗婚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双方已经结婚,但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短,且男方因为支付彩礼而生活比较困难,最终经过协调,女方返还一半的彩礼给男方。
阿强与阿珍见面9天后闪婚,阿强父亲转账给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双方相处一年后逐渐产生矛盾阿珍提出离婚。阿珍认为阿强没有婚前用心,婚前承诺的婚后买房买车,也迟迟没有兑现,阿强则认为阿珍骗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20万彩礼及“三金”。法院了解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双方也没有生育子女,20万彩礼使男方家债台高筑,且男方有先天性的耳朵和四肢障碍,独立生活能力确实有些欠缺,最终两人达成协议:双方离婚,女子返还彩礼11万及“三金”。
问题1:如何看待法律层面的彩礼?
律师表示:彩礼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这个条件就是男女双方结婚,结婚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结婚,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那么给付彩礼就没有达成条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彩礼。而将彩礼和其他一般的财产赠与进行区分,一般来讲,是结合给付的目的、数额和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的。
问题2:本案中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律师回应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一年,已经共同生活过,但是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彩礼是应当经法院审理后酌情返还一部分给男方的。
问题3:本案针对彩礼的纠纷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回答到:在民法典时代之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针对彩礼的返还规定了三种情形,这一条文被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所吸取,保留了这三种法定的情形。但是这三种情形应用到彩礼纠纷的实践案例中,尤其是在需要返还彩礼的案件中返还的彩礼具体比例和数额上,还是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还是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酌情确定彩礼的具体比例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