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下雨天,住院患者的家属来给患者送饭的时候,在医院走廊口滑倒,摔成了骨折。伤者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医院则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和其他营利机构一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责任,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去年9月份,受台风影响,海安市狂风大雨,张某到某卫生院住院处为母亲送饭。步行进入住院部南入口时,他脚下一滑摔倒,不能站起,后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据了解,该卫生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南端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铺瓷砖,防滑地毯当天被卷成圆柱状放在走廊入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被收起,放在门洞内;张某进入走廊时没有携带雨具,速度正常。张某认为卫生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卫生院方则认为其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营利机构,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受台风影响风雨大作,卫生院未及时放置防滑地毯、警示提示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穿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亦有过错。张某滑倒摔伤应是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均未尽到的原因,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问题1: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民法典》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医院辩称其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营利机构,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而不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医院也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医院走廊此种开放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对于通过走廊的患者、患者家属以及其他人员等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问题2:本案中医院为何要承担50%的责任?
律师表示到:从上一个问题的分析看,医院是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在本案中医院对于下雨天潮湿的走廊,没有放置防滑地毯和警示提示牌,导致正常走过走廊的张某滑倒摔伤,可见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张某自己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基于此,最终酌情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问题3:本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我们第一反应想到的一般是商场等营业场所,但是向医院这种非营业性的场所,也是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医院中的很多场所是属于开放性的,所谓开放性就是指不特定的人群都可以自由进出。对此,医院也要对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存在风险的场所也要及时地提示和作出相应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