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有些夫妻为了获得购房资格、逃避债务、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等原因,会采用“假离婚”的方式。在下面这个案件中,这对夫妻就为了卖房而“假离婚”,还写下了书面的说明。但是男方在后来一直拒绝复婚,两人也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纠纷,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6年王某和林某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两人在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问题1:本案中的王某和林某是否真的离婚了?
律师指出:虽然王某和林某是出于虚假的离婚意图至民政局登记离婚,但是两人属于自愿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只要是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的,就是法律意义上真正地离婚了。
问题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在本案中,林某和王某签订过《说明》和《协议书》,足以表明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不发生效力,相关财产还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来处理。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假离婚”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很多当事人在“假离婚”后都没有成功地复婚,并且会产生一系列财产分割上的纠纷。“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都是无效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包括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假离婚”前提下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是有效的,无法再进行撤销或者修改。而像本案中涉及财产分割的,也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的动机不真实的前提下才能重新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