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刚新婚几个月,却不想丈夫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其父母想让儿媳返还12万元的彩礼,但是儿媳却拒绝,男子的父母只能将儿媳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是判决女方返还男方的父母6万元的彩礼。
苏某与女子赵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4月举办结婚仪式,5月登记结婚。苏家人给到赵某一张80000元银行存单及现金120000元作为彩礼,还给了赵某1万元红包,并购买了戒指、耳环、手镯等首饰。同年8月28日,苏某在务工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9月4日离世。在丈夫苏某去世前,赵某去医院看苏某一次后就一直住在娘家,一直到苏某去世举行葬礼赵某都没露面。苏家人与赵某协商,能否将12万元彩礼返还,赵某不肯,苏家人就将赵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苏某去世,苏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二原告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苏某的父母年事已高,按照农村养儿防老的风俗,苏氏夫妇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另外,被告赵某作为苏某的妻子,在苏某病重住院期间及下葬时,被告的相关行为造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冲突及心理纠葛。故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60000元。
问题1: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作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在没有达成目的的情况下,是应当返还的。此外,考虑到给付彩礼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法院也会酌情支持返还部分彩礼。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赵某返还原告方六万元的彩礼?
律师指出:虽然本案的情况并不直接属于以上三种法定的彩礼返还的情形,但是从事实来看,赵某和苏某结婚时间短,苏某家给付的彩礼数额也不小,苏某去世后,其父母今后的养老问题颇受影响,对于苏某父母遭遇的不幸,法院酌情认定赵某返还苏某父母六万元的彩礼,更多的也是出于人文关怀。
问题3:本案关于彩礼的问题,还有什么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律师认为:目前《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是这一规定显得较为单薄,在很多案件中,实际的情况复杂于法律的规定,而法院往往也会酌情认定,判决当事人返还部分彩礼,但是返还的部分具体为多少份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针对这一点,我国的婚姻立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