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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假名结婚,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22-10-08 12:08: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98 ℃

一对夫妻在结婚时,因为女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女方便借用假名来骗领身份证后登记结婚。后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合,女方起诉民政局要撤销婚姻登记,但是被民政局驳回。当地检察院介入此案后,在查明事实后,督促当地民政局撤销了这一错误的婚姻登记。

妻子用假名结婚,如何离婚?

2005年,利川市的王西用“王茜”之名与周强结婚(均为化名)。2015年,王西因与丈夫周强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周强并不想离婚,王西谎称结婚登记时是冒用同村村民“王茜”的身份信息登记,以民政部门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为由,将该市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王茜”与周强的结婚登记。法院审查认为,结婚登记的人是“王茜”与周强,所以王西与周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与民政部门作出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最终裁定驳回起诉。今年2月份,利川市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活动时发现此线索。检察官发现王西和“王茜”的户籍照片极为相似。为此,检察官实地走访了当地村委会、王西的亲属、周强本人及时任村干部调查核实。原来,1988年出生的王西在2005年时还未满17岁,为了与周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想到了一人分饰两角:先是由周强委托所属村委会出具了“王茜,1983年出生”的虚假证明材料,在骗领了居民身份证后,王西用本人照片和1983年出生的王茜的身份信息与周强顺利登记结婚。然而,王西与“王茜”其实是同一人。同时,王西起诉离婚时,周强并不想离婚,但没想到此后王西离家出走,7年不归家。如今,周强想离婚找不到人,想结婚又办不了手续。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利川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该院于3月25日向该市民政局发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同时,该院向该市公安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当地公安局调查核实后依法注销了“王茜”的户籍信息,并开展对骗领身份证行为的专项清理整顿。近日,该市民政局撤销“王茜”与周强的婚姻登记。

问题1:如何看待王西未达法定婚龄结婚?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的法定婚龄为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只要夫妻双方有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其婚姻就无效。但由于年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在结婚后都能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就从无效变成了有效。

问题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如何?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王西以“王茜”的假身份和周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充分审核当事人身份的责任,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到:结婚不仅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而且也是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宜,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的任何弄虚作假,都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会给双方当事人在后续的婚姻存续期间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冒用他人名义结婚、以虚假的身份结婚等行为,都应当被予以制止。在这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扩大普及婚姻法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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