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迷上医美,一个月的时间在整容上花费了50万元,丈夫知道后气愤之余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50万元的一半。妻子则认为这部分是家庭合理开支,因此拒绝返还。对此,当地公证处表示过度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日常开支。
余姚的冯某曾出资50万元给妻子陈某开美容院。一开始,陈某用心经营,赚了50万元,并打算把这笔钱交还给丈夫。冯某让妻子保管这笔钱,说作为家庭生活共同开支。而陈某在经营美容院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保养打扮,在护肤用品上的开销很大,为此冯某和妻子沟通过好几次,但对方根本不听劝。后来,陈某开始接触医美,冯某为此和陈某多次争吵,但是都无济于事,美容院也因为经营不善关门了。让冯某意想不到的是,陈某竟然迷上了医美,瞒着冯某一个月内整容花光了50万元。最近,冯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和妻子商量用一下她保管的50万元,陈某拒绝,这才东窗事发。冯某气急之下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50万元。他认为,陈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支出,这一行为损害了他的财产权益,要求陈某返还25万元。陈某同意离婚,但是她认为花钱做美容、整容属于正常生活开销,自己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用于整容并没有侵犯丈夫的权益,自己没有必要归还。冯某便到余姚市公证处寻求帮助并咨询夫妻财产公证事宜。公证员分析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5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不顾另一方的多次反对,进行高额消费。夫妻一方在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时应秉承诚实守信、理性节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陈某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当行为是受到保护的,过度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于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问题1:本案中陈某在整容上大额支出,为何要经过冯某的同意?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50万元产生于陈某和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去正常的家庭日常支出之外,像整容这种大笔金额的支出,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陈某在整容上的大额支出是需要经过冯某的同意。
问题2:在陈某和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冯某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由于陈某在婚内,没有经过冯某的同意,就挥霍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冯某可以婚内就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3:陈某和冯某若是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陈某会少分或不分?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陈某和冯某已经打算离婚,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法院如果认定陈某的行为确实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会少分,甚至是不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