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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返还
发布时间:2022-10-17 12:17: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61 ℃

最近,辽宁庄河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丈夫在婚内出轨14年,向情人赠与了将近379万元,妻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的情人返还这379万元,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返还

李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与小霞(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发现王某赠与小霞379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某。王某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外,还为其花145万购买2套房,花87万买了一辆车。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某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小霞与王某育有一子,王某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某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某主张。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王某在婚内长期和小霞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某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和小霞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生育一子,这显然违背了我们婚姻立法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王某的行为存在重大的过错,若最终王某和李某因此离婚的,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2:本案中小霞为何需要返还李某379万元涉案款项?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王某在和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经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霞,属于无权处分,小霞应当返还这些被赠与的款项。

问题3:小霞在诉讼过程中辩称王某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对此如何看待?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王某和小霞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仍都对孩子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王某确实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不过,这并非是小霞在本案中提出抗辩的依据,小霞应当灵性提起诉讼,让王某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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