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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婚内出轨且生女儿,离婚时妻子获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22-10-20 12:20: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63 ℃

一对夫妻因为丈夫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男方甚至还和情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且多次起诉要求和女方离婚。起初,女方不同意离婚,但在男方再次起诉离婚后,女方反诉要求男方支付儿子成年前的抚养费及离婚一次性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丈夫在婚内出轨且生女儿,离婚时妻子获赔8万元

阿明(化名)与阿琳(化名)于2002年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聪(化名)。在小聪年仅3岁时,阿明就离开广东省外出打工,妻子阿琳则留在佛山与婆婆还有儿子小聪一起生活。在阿明外出打工的9年间,夫妻两人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在此期间,小聪的学费、生活费则由妈妈阿琳或者奶奶负责支付。不过,当小聪就读高中期间,阿明会不定期向小聪支付几百元不等的生活费。2017年,阿明竟与婚外异性相恋,两人还在外育有一女。2020年,阿明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阿琳离婚,但阿琳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及经济压力有所顾虑而不同意,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阿明再次起诉离婚,阿琳则提出反诉,要求阿明支付小聪成年前的抚养费30余万元及离婚一次性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阿明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综合考虑阿琳与阿明父母、小聪生活的时长、所承担的家庭责任与义务等,法院判决准许阿明与阿琳离婚,双人分别按40%、60%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阿明向阿琳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损害赔偿8万元及两人分居期间小聪的抚养费5万元。阿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阿明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1: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何按照40%60%的比例分割?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中,由于男方长期出门在外,儿子由女方抚养,女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并且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且还和他人生育女儿,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存在过错。因此在分割本案的夫妻共同财产时,男方应当少分,女方应当多分。

问题2:阿明是否应当向阿琳支付抚养小聪已经产生的抚养费?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阿明作为小聪的父亲,即使出门在外,也应当尽到抚养义务,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是小聪的生活费和学费等主要是由阿琳与阿明母亲承担,阿明没有尽到对小聪的抚养义务,支付的抚养费中应当包括阿琳与阿明母亲抚养小聪已经产生的费用。

问题3:本案为何同时存在经济补偿金和损害赔偿金?

律师解释说:《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的正是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离婚的男女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金。而针对损害赔偿金,《民法典》则是在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的阿明在婚内出轨,并且和他人生育女儿,故而导致和阿琳离婚,阿明存在重大过错,对阿琳造成损害,应当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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