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女儿生活费本是天经地义,但是由于父亲再婚,和现任妻子约定给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需要经过现任妻子的同意。而现任妻子却发现,丈夫私下给与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转了两万块钱,于是便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这些钱,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2年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双方的女儿由前妻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2019年1月21日,原告(现任妻子)与被告男子登记结婚。2019年5月7日,现任妻子与男子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男子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整,大学毕业终止所有费用。支付生活费由现任妻子按时银行转账,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儿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种理由索要经费,一经发现,从生活费里扣除。如学习需要,查明属实直接交付收款单位,必须收回收据。前妻女儿不得与男子有任何通讯往来。现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电话清单、单位电话记录。如发现有前妻女儿的电话,有权取消一切费用。就此夫妻达成一致。结果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男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前妻女儿累计20978.59元。此记录被现任妻子发现,一气之下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权主张返还由被告转给女儿的款项。
问题1:被告作为父亲,是否应当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这些钱?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源于血缘关系,而非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在父母离婚后,仍然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被告作为父亲,应当对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对女儿日常的生活和学习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问题2: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支出的是抚养女儿的费用,是属于必要的支出。而且总的金额为2万元,在客观上数额并不大,不属于重大处分,因此原告无法以被告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返还这笔款项。
问题3:本案中还有什么问题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律师提醒到:本案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被告与自己女儿不得有任何通讯往来,这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被告作为父亲,既有抚养自己女儿的义务,也有定期探望和联系女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加以剥夺。被告为了能和现任妻子正常生活,限制了自己和前妻女儿之间的联系,这本身也无可厚非,但是这样的行为不值得大家借鉴,只要是子女,就是一辈子的事,不应当收到再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