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妈到一位七旬大爷家做保姆,没想到两人在认识三个月后就结婚后,大爷甚至立下了一个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大妈。然而,很快大妈就拿走了遗嘱的房产证,还将遗嘱上的房屋换了钥匙。大爷联系不上大妈后,便到公证处撤销了遗嘱。大妈知道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爷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67岁的康大妈经人介绍到78岁的陈大爷家里做保姆,陈大爷独自一个人生活,饮食起居没有人照顾诸多不便,于是让康大妈来做自己的住家保姆。两人相处地较好,于是两个人竟然才认识了三个月就闪婚了。陈大爷看到康大妈一直在照顾自己,对她很是信任,于是陈大爷立了一份遗嘱,由康大妈继承自己名下的房产,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但没想到的是,遗嘱做好了公证后,有一天陈大爷一觉醒来发现康大妈竟然不见了,怎么联系也联系不上,并且意外地发现遗嘱中所提及的房子还被换了锁,相应的房产证也不见所踪。陈大爷这时才醒悟过来,随后陈大爷立马再次进行了公证,撤回了之前的那份遗嘱,并向法院提起了离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康大妈可不干了,她发现到手的遗嘱竟然无效了,房产证也得归还给陈大爷,自己这一回不白折腾了吗?她不愿意离婚,除非陈大爷给她经济补偿,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但她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康大妈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公证遗嘱?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由于经过公证,具备了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遗嘱人仍然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在本案中陈大爷经过再次公证,撤销了之前的公证遗嘱,所以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已经为无效遗嘱。
问题2:本案中康大妈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康大妈主张经济补偿,其前提是和陈大爷的共同生活期间付出较多,但是在本案中陈大爷和康大妈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康大妈自己的行为并不得当,因此康大妈无权要求陈大爷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3:如何看待康大妈的行为?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康大妈和陈大爷已经是夫妻,康大妈有义务照顾年纪较大的陈大爷,其在获得遗嘱后就拿走房产证,并且失联,属实是不得当,也没有能继续履行扶养陈大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