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妻子为了照顾年幼的女儿和患病的母亲,辞去工作成为一名全职太太。但是,夫妻俩因为子女教育和婆媳关系的问题发生矛盾。丈夫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第二次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这一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且由男方补贴女方家务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近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离婚案件。林某与杨某是初中同学,在2008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育一女,为照顾女儿和患病的母亲,杨某辞去高收入的工作,回归家庭做一名全职主妇。之后,夫妻俩因子女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的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20年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林某应给予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
问题1:离婚家务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补偿金不同于离婚赔偿金,是指夫妻一方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而由另一方在离婚时向该方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2:本案中林某为何需要给付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
律师表示到:在本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母亲,而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了较多。后林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法院基于杨某为家庭和婚姻付出了较多,杨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酌情认定离婚家务经济补偿金为15万元。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在离婚时,在婚姻中有过错方的一方在无过错的另一方主张下需要给付赔偿金,而同时也可以存在着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不同于赔偿金,不以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照顾子女和赡养老人付出较多义务的,即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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