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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抚育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应给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2-11-10 11:10: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51 ℃

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那么,一对夫妻在分居两年期间,女儿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是否应当支付分居这两年女儿的抚养费?在下面的这个案例中,经过法院调解,女方支付了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未抚育孩子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应给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董某与秦某于2019年10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5月生育女儿小朵(化名),共同生活期间,董某与秦某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纠纷,于是秦某外出打工,由此双方开始长达近两年的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秦某未对女儿小朵履行抚养义务。秦某于2022年8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董某同意离婚并要求秦某给付分居期间女儿小朵的抚养费1.8万元。案件调解中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分居期间抚养费存在争议。案件调解中,被告主张双方自2021年1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小朵跟随董某共同生活,为了与原告秦某结婚送给其彩礼十几万元都是借款,现在有了女儿,无固定工资收人,独自抚养孩子很辛苦,对此秦某也承认,并表示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给付孩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2万元,今后每年给付小朵抚养费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问题1:本案中秦某和董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视为破裂?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同意离婚,假如本案没有调解成功的,那么法院也会参照分居满两年这一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来进行判决。
问题2:夫妻分居期间,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当给付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夫妻分居期间,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着,但是这也不影响不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需要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受到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亦存在着抚养费。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道:《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源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父母离婚时,应当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协议,无法做出协议的,则由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内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实际上就是抚养义务的替代。但是对于子女而言,只有抚养费还不够,其成长过程中仍然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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