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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同居近1年分手,男子起诉要回88.8万彩礼
发布时间:2022-11-19 11:19: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17 ℃

一对情侣办了订婚仪式,男方家给付了女方家88.8万元的彩礼,情侣俩同居了一年的时间,但因为性格不合而最终分手,男方便把前女友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方一家返还男方80万元的彩礼。
订婚后同居近1年分手,男子起诉要回88.8万彩礼
林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后相识,2020年5月两家协商确定彩礼数额为88.8万元。几天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从相识到订婚仪式结束,林某置办酒席花费18万元、香烟糖果4万元、给予女方见面礼黄金12万元、给予女方改口红包7.3万元、媒人介绍费3万元,加彩礼总共花费133.1万元。两人订婚后同居近1年,因性格不合林某起诉至福清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陈某订立婚约,依照当地嫁娶风俗向陈某给付彩礼888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予以确认。由于林某与陈某自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故而分开,为此,林某要求被告方返还其基于当地嫁娶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虽上述彩礼系由陈某所收受,但基于三被告间的特定关系,陈某收受彩礼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家事行为,应认定系陈某、陈某兴、严某某共同收受了该彩礼,故陈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对林某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888000元承担共同返还之义务。陈某主张回礼以及为林某购买金器等花费约200000元均由其所收受的彩礼支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林某与陈某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生活费用支出等情况,兼顾当地善良风俗,认为陈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当酌情返还林某彩礼8000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林某彩礼800000元。
问题1: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作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只有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才属于实现其目的。
问题2:本案中的彩礼为何要返还?
律师指出:虽然林某和陈某已经办了婚礼,在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两人尚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人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林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真正地实现,其可以主张陈某和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
问题3:本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的数额为8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提醒道:从本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出,首先法院认定属于彩礼的一共为88.8万元,对于陈某抗辩的回礼和购买金器属于收受彩礼的支出,因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支持。其次,法院结合陈某和林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以及当地的善良风俗,适当减少陈某需要返还的彩礼数额。因此,最终法院认定需要返还的彩礼数额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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