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为了维系女儿和女婿的夫妻感情,而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产,赠与给女婿和外孙女,并且写下了《承诺书》,甚至还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但是,这依旧还是没能挽留女儿和女婿的婚姻,两人还是离了婚。双方当事人也因为这赠与的房产发生了纠纷,昔日的一家人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赠与不能撤销。
陈某与赵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某,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赵某的父亲赵老伯为了维系两人感情费尽心思,还亲笔写下《赠与书》,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产赠与女婿与外孙女,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房屋登记在赵老伯和陈某某名下,陈某某签字确认“同意陈某名字加上。”但后来,夫妻俩的感情还是走向末路。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此时两人并未协商如何处分该房屋。2020年年末,陈某正式将赵某、陈某某及赵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而赵老伯一方则认为,写《赠与书》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儿的婚姻更牢固,现在两人离婚了,所以赵老伯提出撤销赠与。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赠与书”签订时间和内容、离婚时间和离婚协议来看,“赠与书”实际上是赵老伯、陈某以及陈某某一致确认由赵老伯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陈某及陈某某。即便该“赠与书”属于赵老伯对陈某的赠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认为,“赠与书”不可撤销,判决确认陈某对于该房屋享有25%的所有权。
问题1:本案中的房产赠与为什么不能被撤销?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赵老伯出于维护陈某和赵某之间婚姻的目的,将房产赠与给陈某,该赠与行为中夹杂了家庭的因素,法院认为其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不能被撤销。
问题2:本案中陈某和赵某的婚姻是否属于该房产赠与的所附条件?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虽然赵老伯赠与陈某该房产份额是处于维护陈某和赵某之间婚姻这一目的,希望两人不离婚,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在赠与过程中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体现出现,法院在这一点上很难认定赵老伯的该赠与行为是附带了义务。因此,即便最终陈某和赵某离婚,赵老伯对陈某的该赠与行为也仍然合法和有效。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道:在本案中,赵老伯还明确承诺自己的赠与不能撤销,该承诺是赵老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一承诺也是有效的。对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不要轻易地做出赠与不能撤销的承诺,若需要对赠与设定义务的,则一定要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加以体现,或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否则,一旦完成赠与行为后,再要撤销赠与就存在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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