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母亲以死相逼要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从无夫妻生活!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1-25 11:25: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8 ℃

因为女儿一直没有结婚,着急的母亲逼着女儿去相亲,而后竟然又以死相逼,要求女儿和相亲对象结婚。女儿和女婿结婚后一直没有夫妻生活,但又碍于母亲,一直未能离婚,最终女儿忍受不住,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段婚姻,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婚姻。
母亲以死相逼要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从无夫妻生活!法院判了
2019年初,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在周某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结婚就将周某赶出家门、周某不同意结婚就死给周某看等等。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有过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亲仍对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由此可见,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违背自由意志而与付某结婚,故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问题1:如何看待周某母亲的行为?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既包括离婚自由,也包括结婚自由,结婚和离婚都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威胁,即便是父母对子女,或者是子女对父母,都不能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周某母亲强迫周某和付某结婚的行为,很明显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于干涉他人婚姻。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撤销周某和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周某受其母亲的胁迫而和付某结婚,周某是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予以依法判决。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干涉,不仅是违反了法律,而且是对子女的不负责,子女的婚姻应当由子女自己来选择,父母为了所谓的对子女关心,为子女的未来着想,从而强迫子女去和不想结婚的人结婚,这实际上才是对子女最大的伤害。当然,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子女和父母之间对对方婚姻自由的尊重是互相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