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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妻子起诉丈夫返还借款,法院虽判离婚但未支持返还借款
发布时间:2022-12-07 18:07: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81 ℃

妻子起诉丈夫在婚内没有上进心,整天和朋友喝酒吃饭,而且经常找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借钱,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由男方返还这些借款。法院审理后,虽然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没有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妻子起诉丈夫返还借款,法院虽判离婚但未支持返还借款

原告沈某诉称:被告胡某婚后没有上进心,并且经常在外与朋友喝酒吃饭。婚前被告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万余元,2015年9月16日,被告以案外人朱某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十万元,至今也没有归还,原告认为被告婚前对原告进行了欺骗。婚后,双方居住的房屋系租赁,房租从2015年11月至2021年6月都由原告支付。2019年8月左右,被告以做工程需要为由,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取5万元,并承诺等工程款拿到就归还给原告,然而至今被告也将该笔借款偿还,最后是原告的哥哥替原告偿还了该笔信用卡借款。2020年1月被告还向原告的哥哥借款7万元,至今仍未归还。2020年1月初及2021年7月初,被告因心脏问题进行手术,此期间,原告多次到医院照顾被告。自被告2020年7月出院之后,被告回老家居住,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在2019年就多次争吵提出离婚。但原告考虑被告身体原因,原告没有走法律途径。2021年8月,原告实在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请未予支持。一审后,双方至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交流,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且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2997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不和;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虽仍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自2021年7月22日起分居至今,故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的借款332997元,其中签订有借条的100000元借款,虽被告确认案外人的签名系其所签,借款也系其所借,但原、被告对于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借款本金是否已经还清存在较大争议,因上述借款的处理涉及到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故本案中法院不做处理,原告可另寻途径救济。剩余的232997元款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银行取现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就上述借款,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有书面借据,现被告否认上述款项系借款。就此,法院认为,该些款项系原告在跨度将近六年的期间内陆续支付,且系多笔小额交易的累积,交易的金额及频率均符合共同居住或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一般特征并具备相应的合理性,原告现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缺乏依据,法院实难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1:法院在本案中为何支持原告和被告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在2021年8月就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是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没有得到缓和,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此时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

问题2:法院在本案中为何对借条的100000元借款不作处理?

律师解释道:对于本案中借条的10万元,原告表示该笔款项是用于支付涉案的案外人朱某借条中所约定的借款,被告表示收到原告支付的上述100000元借款,该笔借款系其本人所借,案外人名字也为其所签,但涉案借款已基本还清。但对于这笔借款的本金是否已经还清,是否约定利息,应当另案处理,因此还涉及到案外人朱某的债权,不能由本案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

问题3:本案中的232997元的款项为何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借款?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很正常,本案中的这些款项是原告在六年的时间里相继支付,并且是由小额的款项积累起来的,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这些款项属于借款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开支,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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