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和他人做生意,尚欠九万多元,丈夫去世后,债权人找到其妻子和子女,要求其返还债务,但遭到了拒绝。债权人便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债权,并判令被告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这笔债务的还款义务。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财产的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946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原告转让钢管,由陈某支付价金一共184629元,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欠条,截止到2021年9月17日,陈某尚欠94629元未支付,并出具欠条。现陈某已死亡,被告一、二为陈某的合法继承人并享有继承权,现原告请求其支付欠款被拒,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朱某辩称:陈某是我老公,他跟别人合伙做生意,我对他的事情不清楚,我也不参与。除了现在跟别人打官司的钢管外,陈某没有其他的遗产。陈某某未做书面答辩意见。经法院确认,陈某确实尚欠原告94629元。法院认定,现陈某已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在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被告朱某、陈某某应在继承陈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曹某偿还货款94629元。
问题1:继承人为何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对于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而言,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债务。
问题2:为何继承人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债务?
律师解释到:从前述《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看,继承人虽然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对该债务的偿还是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的。对于超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的债务部分,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债权人对此部分不能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
问题3:本案中的债务是否为曹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借条系陈某个人签署,如果债权人曹某要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系用于陈某和朱某之间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在此前提下,债权人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以起诉继承人的方式来主张债权,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就较轻。